(2015)巩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仁增,该公司法务部长。委托代理人刘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世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