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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松高与孙朝林、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高,孙朝林,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黄松高,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委托代理人:陈耿、丘翠茜,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朝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被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翁国基。委托代理人:吴敏谊,该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伟光。委托代理人:雷煜、陈芝丽,该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高诉被告孙朝林、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黄松高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