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与成都市新永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成都市新永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经营场所: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永盛村*组。负责人汪根元,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敏,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永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杨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发云,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诉被告成都市新永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成都市郫县兴旺新型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江开清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