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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与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杏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黄山分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林浩,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诉被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诉称:2010年5月20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与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工程咨询业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收费,有审减(增)按审减(增)额的百分之三点七收费;甲方在乙方出具审核报告后2个月内付清审核服务费,或者在初审意见出稿后3个月内付清。2012年1月14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对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4#-5#厂房、后勤中心楼、宿舍楼、门卫室、配电房、室外工程等相关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送审价为22655111.30元,审核价为18627871.72元,净审核减额为4027239.58元。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完成上述书面初审意见,并于次日送达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对上述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算为216973.19元,该款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付清。2013年9月5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为催讨欠款,将正式发票(票面金额为216900元)出具给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5月29日,本公司委托律师向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律师函,催讨上述欠款,该公司至今未给付欠款。现具状法院要求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审核服务费216900元,并支付违约金58563元(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15日起按每天54.23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与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工程咨询业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了进行审核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付款方式。2012年1月14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向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初审意见稿,并于次日送达。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算为216973.19元,该款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2013年9月5日,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为催讨欠款,将正式发票(票面金额为216900元)出具给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5月29日,又委托律师向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律师函,催讨上述欠款。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黄民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黄山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以上事实,有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工程咨询业务协议书、审核报告、发票(存根联)、两份签收记录、律师函、(2015)黄民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造价审核服务,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服务费用219600元的义务。在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造价审核服务费本金为219600元,该款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逾期给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年利率6%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共计三年,违约金计算为58563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日利息计算为每天54.23元。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关于上述违约金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服务费216900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8563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承担每日54.23元的逾期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36元,由被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俊梅(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