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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欢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欢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90号罪犯汪欢欢,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汪欢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汪欢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汪欢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欢欢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表扬、记功、表扬,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欢欢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欢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