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松法执字第1083、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XXX与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法执字第1083、108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法定代表人马海龙,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XXX与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1)松民初字第1083、10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小区*号楼房屋。现申请执行人XXX撤销执行,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小区*号楼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景昌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松法执字第1083、1084号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房产局:本院受理的XXX与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松民初字第1083、108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广场东区医院后院园丁苑小区9号楼2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3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4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号房屋的查封。附:(2011)松法执字第1083、108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单位和公民拒不协助,将承担法律责任。执行法官:赵景昌、袁华电话:847****2015年5月21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