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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范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