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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茂和与XX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和,XX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XX川,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茂和与被执行人XX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川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川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赛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