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茂和与XX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和,XX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XX川,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茂和与被执行人XX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川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川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赛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