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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张桂兰。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联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春丽,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综合楼333室。法定代表人唐洪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贺永审判员  杨 燕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