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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史培鑫与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培鑫,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史培鑫,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培鑫与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先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