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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利伟与方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李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147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43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某某于2015年5月7日一次性偿还借款67000元,被执行人方某某用其所有的别克小轿车抵偿20000元,下剩执行款20300元,被执行人方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下剩执行款3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4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