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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鑫源、XX、张学峰、任现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红豆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鑫源,XX,张学峰,任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廖放,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红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主体二期商场正六层。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任美玲,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被执行人张鑫源,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被执行人张学峰,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新中镇。被执行人任现超,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新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美玲名下豫AAM8**、豫A46Y**、豫A39Q**小型汽车三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