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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福明与被告吕麦花、韩有福、曹香兰、陈秀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明,吕麦花,曹香兰,韩有福,陈秀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卢福明,男,生于1974年2月26日。被告:吕麦花,女,生于1973年4月14日。被告:曹香兰,女,生于1963年1月23日。被告:韩有福,男,生于1971年12月14日。被告:陈秀霞,女,生于1963年1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明与被告吕麦花、韩有福、曹香兰、陈秀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卢福明负担。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