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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杨某,女,1995年5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史某某,男,23岁,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愿自行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