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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素兰与周继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素兰,周继芬,柴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核稿:拟稿单位:执行局打字员:拟稿人:校对:印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发文号:(2014)高执字第331-2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曹素兰,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新宇北路新生活家园**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魏耀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继芬,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南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柴尚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素兰与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原告曹素兰与被告周继芬、柴尚明均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款60万元,两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前偿还;2.原告曹素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其他双方互不追究;4.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周继芬、柴尚明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素兰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名下无车辆、无土地。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经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柴尚明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对柴尚明名下位于济南高新区新宇北路以西新生活家园73号楼2-101室(房产证号:高0153**)房产进行轮侯查封,经查询该房产已于2011年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金额240万元,且被执行人柴尚明对该贷款一分未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素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周继芬、柴尚明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兵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