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昌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陈昌期认为在正月期间开设游戏机店易赚钱,遂萌生重新开设游戏机店的想法。2月19日,被告人陈昌期于大田县均溪镇二市场二楼开业经营“俊男俏女”游戏机店,并将此前通过网络购得并放置于该店内的具有押分和退分功能的4台格斗威龙牌斗地主游戏机、1台龙虎争霸牌麻将游戏机、1台金花争霸牌炸金花游戏机、1台最佳拍档水果叮铛游戏机,计7台游戏机供不特定参赌人员赌博。至同月25日,该游戏机店共营利计人民币1450元。2015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田县均溪镇二市场二楼“俊男俏女”店当场查获扣押7台游戏机和现金人民币1450元及抓获陈昌期。被告人陈昌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平面图,被告人陈昌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7台赌博机供不特定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期曾因赌博等被二次行政处罚和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昌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赃款已被扣押,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昌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游戏机七台及赃款人民币14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莉洁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