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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龙琼华与张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龙琼华。被告张杰平。原告龙琼华诉被告张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琼华、被告张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琼华诉称:原告和被告系亲叔侄关系。2012年9月3日,由于被告拖欠小工工资,民工上门吵架,被告便向原告提出要求借款,说好一年即赔还。原告向朋友借了63500元借给被告,用于支付小工工资和家庭急用,当时口头说好月息两分。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并免除了9000多元的利息后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并说两个月赔还。可被告并没有按约定赔还借款,而是回避和推诿。为保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63500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原告龙琼华对其主张,提供了被告书写有欠条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张杰平辩称:欠条是我写的,63500元包括借款本息和材料款。现在他人还差我工程款拿不着,暂时还不出来。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龙琼华和被告张杰平系叔侄,平时两人有经济往来。2012年,被告张杰平向原告龙琼华借款30000元,另外还欠原告龙琼华材料款20000余元。其后两人之间又有经济上的往来。2014年12月19日,被告张杰平向原告龙琼华出具了欠龙琼华款63500元的欠条一张给龙琼华收存。现原告持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63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张杰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杰平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龙琼华和欠款人民币63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3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张杰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钟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火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