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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渭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丁特军与尤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特军,尤进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渭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丁特军。委托代理人王兴富,江苏响水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特军与被告尤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特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特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特军撤回对被告尤进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丁特军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代理审判员  唐丽宁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