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渭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丁特军与尤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特军,尤进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渭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丁特军。委托代理人王兴富,江苏响水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特军与被告尤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特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特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特军撤回对被告尤进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丁特军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代理审判员 唐丽宁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