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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司某。委托代理人齐春林,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审 判 员  曹爱棠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