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元国与高勇,高启会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国,杨元明,高勇,高启会,高启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51号原告杨元国,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白,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元明,女,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启会,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启兰,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国与被告杨元明、高勇、高启会、高启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元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人民陪审员 陈桂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