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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元国与高勇,高启会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国,杨元明,高勇,高启会,高启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51号原告杨元国,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白,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元明,女,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启会,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启兰,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国与被告杨元明、高勇、高启会、高启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元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人民陪审员  陈桂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