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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晟与被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李凤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晟,李凤均,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93号原告张晟,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庞雄飞,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均,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代镛,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代表人曾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晟与被告李凤均、重庆市蜀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晟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晟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