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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罗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