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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谷兰与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申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沈谷兰,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景平。沈谷兰与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沈谷兰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沈谷兰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沈谷兰的申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谷兰撤回申诉。审判长张海审判员牛继军审判员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