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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13号申请人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中环广场****室。法定代表人邓红,该公司首席代表。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师献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决定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宜昌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总共1449490.6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星华、宜昌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宜昌优服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13号房屋一栋。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26号房屋一栋。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29.62元。四、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26.00元。五、查封担保人赵星华位于宜昌市红星路48号房屋产权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六、查封担保人宜昌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鄂E×××××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七、查封担保人宜昌优服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鄂E×××××号“东风标致”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