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志伟申请执行朱书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朱书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467号申请人王志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朱书灿,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书灿存款人民币6.85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