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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章开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开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东兴小区*号楼*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史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家友,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开启。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开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翔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章开启于2008年4月3日向翔龙公司借款402500元是由350000本金和52500元利息组成没有事实依据;认定章开启于2008年5月23日向翔龙公司借款345000元是由300000元本金和45000元利息组成没有事实依据。二审仅依据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次错误表述,将章开启主张的还款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有违审判中立。翔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章开启与翔龙公司签订有内部承包协议,章开启以翔龙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翔龙公司委任章开启为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翔龙公司向章开启收取工程总造价0.5%的管理费。章开启向翔龙公司借款用于所承包的工程,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故双方借款数额不应仅根据借条确定,还应结合还款情况、双方对账情况、约定的利率及翔龙公司有关账册综合认定。章开启于2008年4月3日向翔龙公司出具借条借款402500元,于2008年5月23日向翔龙公司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及45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翔龙公司提供的有关章开启借款记账明细中关于402500元借款注明“本35万元”。对此,翔龙公司解释称是“本来”借款35万元,出具借条当天又借了52500元,合计正好402500元。章开启认为该笔借款中实际借款本金仅为35万元,在出具借条时将按月利率5%计算的3个月借款利息一并写在借款中,正好是402500元。双方当事人曾于2008年10月13日对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进行结算,并未结算3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仅计算3个月借款期限后产生的利息。二审据此认定章开启在出具402500元借条时实际借款为35万元并无不当。同样,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0月13日对345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进行结算时,也未结算3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仅计算3个月借款期限后产生的利息,二审据此认定45000元借条载明金额即为章开启当日出具的30万元借款在3个月借款期限内应产生的利息亦无不当。翔龙公司认可章开启于2008年10月14日还款14742元、95258元,于2008年10月21日还款20万元,于2011年1月31日还款15万元。翔龙公司辩称15万元的还款是偿还章开启欠史沭军的其它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章开启于2009年3月1日、2010年5月14日分别还款20万元、13万元,有翔龙公司会计殷发祥于2010年9月30日出具的结账明细及翔龙公司财务账证实,且得到史沭军的认可。二审判决将章开启已偿还的款项在借款中予以扣除,系根据章开启的抗辩意见作出,并不违反审判中立原则。综上,翔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