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磁县磁州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地址:磁县林坦镇范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长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4)第(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做(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4)第(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李科英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