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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四与胡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九,胡海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陈四九。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胡海兵。原告陈四九诉被告胡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四九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胡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四九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份从案外人左国方处购买神钢牌挖掘机1辆,并实际交付,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之后原告将挖机放在左国方施工的工地上施工,并由左国方每月给付租金。2015年3月6日,被告以左国方欠其债务为由将原告所有的挖机转移占有,经原告与其多次协商,其仍然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神钢牌挖掘机1辆(价值约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胡海兵辩称:原告所说的挖掘机确实被我拿走了,但是是左国方送到我这里抵押的,而不是我主动去拿的。挖掘机就是左国方本人的,而并非是原告的,原告说是左国方卖给他的是虚构事实。如果挖掘机不是左国方自己的,他为什么会自己将挖掘机拖到我家呢?原告对这个事情也不可能不知道。现在左国方欠我的钱还没有还清,钱不还清我是不会将挖机还给他们的。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海兵与案外人左国方有债务纠纷。左国方曾于2010年4月19日购买了“神钢牌”液压挖掘机1台。因左国方欠原告陈四九45万元一直未还,2013年3月26日,左国方遂将诉争挖掘机以6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陈四九。后陈四九将挖掘机以10万元/年价格租赁给左国方使用。2015年2月初,被告告知原告有活干,让原告将挖掘机拖到被告指定的地点。之后事情没做成,原告要去被告处拿挖掘机时,被告不同意,并要求原告向其偿还12万元货款,经人协调,被告同意左国方于2015年3月5日先偿还5万元,因未实际履行,被告遂于次日将挖掘机进行转移,左国方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联系被告,其表示挖掘机在自己处,要求左国方还钱。因被告拒不返还挖掘机,原告遂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本院。另查:胡海兵于2015年3月9日将左国方列为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浦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左国方欠原告胡海兵货款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左国方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8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其他无争议。该该调解书现已生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海兵辩称原告与左国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要求对买卖合同的时间申请鉴定,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准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挖掘机的合格证1份、保单、买卖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盐河镇支行的交易明细、左国方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左国方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及保证书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5)浦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从案外人左国方处购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后,本案所涉挖掘机即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海兵不能因与左国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采取自力救济行为占有该挖掘机,而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解决。至于被告抗辩原告与左国方之间系虚假买卖关系,诉争挖掘机实际所有人为左国方,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左国方的陈述可知,左国方与原告已就挖掘机的买卖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挖掘机实际所有人为左国方,因被告与左国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对其的债权可以采取申请执行的合法途径加以解决,亦无权擅自扣留左国方的合法财产,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被占有挖掘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神钢牌”液压挖掘机1台返还给原告陈四九。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胡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