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占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曹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忠(特别授权),该社邵庄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宋占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占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宋占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陈国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