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洪与徐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徐万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刘洪。被告徐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诉被告徐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长期在外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刘洪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