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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洪与徐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徐万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刘洪。被告徐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诉被告徐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长期在外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刘洪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