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声海与郑传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声海,郑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26号原告吴声海男,193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传江,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声海与被告郑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918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传江918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声海坐落于福州市××秘书横××单元(产权证号:榕房S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