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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裕居走私普通货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裕居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05号罪犯蔡裕居,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裕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裕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裕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3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蔡裕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裕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获得二0一二、二0一三、二0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裕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蔡裕居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裕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