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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始,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区大石街东联村工业园中心北路37号经营广州景城服饰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拖欠公司29名员工的工资共人民币196462元。2014年10月底,被告人任某甲弃厂而去逃避支付员工工资。2014年11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任某甲2014年11月24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任某甲被抓,被告人任某甲仍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彭某、吴某、鲜某、任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景城服饰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事件报告,广州景城服饰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垫付工资表,查封财产清单、工资款债权转移报告书、承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