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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葛延波与葛祥文、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延波,葛祥文,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葛延波,男,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葛祥文,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薇,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延波与被告葛祥文、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