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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居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