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居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