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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7号罪犯刘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共计4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刘军的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