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邓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17号飞达典当行,采用掐脖子、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脱掉邓某的长裤和内裤,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郑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17号“飞达典当行”的员工。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长沙小牛借贷微信群”与邓某相识,并得知邓某从事信贷工作。2015年1月30日20时许,郑某某谎称以介绍业务、给客户资料、见银行行长为由,约邓某到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的“飞达典当行”,当时,在该典当行还有郑某某约来介绍业务的张某及其母亲。21时30分许,郑某某谎称银行行长在五一广场的皇冠酒店,由张某开车一起到了五一广场通程电器的停车场,郑某某假装给银行行长打电话,讲要她们等候。23时许,张某及其母亲提出要离开,郑某某以拿客户资料为由,将邓某带回“飞达典当行”。郑某某锁上卷闸门,在办公室的沙发上,要求与邓某发生性关系,邓某不同意并哭着求饶,郑某某威胁邓某,称“我就是要搞你,你不让我搞,我就搞死你”,将邓某按倒在沙发上,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脱下邓某的长裤和内裤,坐在邓某的身上将其衣服往上搂,亲其乳房,后强行与邓某发生了性关系。邓某于31日零时报警。凌晨2时许,公安干警在芙蓉区迎宾路17号“飞达典当行”抓获郑某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韭菜园派出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31日零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邓某的报警称其在迎宾路的“飞达典当行”被郑某某强奸,凌晨2时许,干警在“飞达典当行”抓获郑某某;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30日20时许,郑某某约她到迎宾路的“飞达典当行”拿客户资料,当时还有张某和她母亲在场;21时30分许,郑某某要带她们去见银行的行长,她们到了五一广场通程电器的停车坪等,23时许,张某和她母亲离开了;郑某某以客户资料已传真过来了为由,将她带回典当行;在办公室的沙发上,郑某某强奸了她;她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20时许,郑某某约她到“飞达典当行”谈业务,她和其母亲一起去了;不久,又来了一个女的,聊天时得知这个女的叫邓某,已婚;21时30分,郑某某讲她们要等的银行行长在五一广场的酒店,她们一起到了五一广场的通程电器停车坪,并在车上等;23时,她和其母亲走了;31日零时许,邓某打她电话讲邓某被郑某某强奸了;5、长芙公(刑)勘(2015)K430102101999201502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照片;6、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5)50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邓某阴道拭子、内裤与郑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D21S11等21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证明,郑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陈革伟人民陪审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利国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