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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凯与孙玲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王凯,男,39岁,个体。被告孙玲卿,男,2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孙玲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