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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超申请执行张中周、曹素玲、郭祥娥、曹培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张中周,曹素玲,郭祥娥,曹培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孟超。被执行人张中周。被执行人曹素玲。被执行人郭祥娥。被执行人曹培腾。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申请执行人孟超与被执行人曹培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外,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