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超申请执行张中周、曹素玲、郭祥娥、曹培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张中周,曹素玲,郭祥娥,曹培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孟超。被执行人张中周。被执行人曹素玲。被执行人郭祥娥。被执行人曹培腾。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申请执行人孟超与被执行人曹培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外,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