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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尚林与广河县三甲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马尚林,男,生于1974年3月6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马尚林的起诉状,2014年10月28日广河县三甲集镇人民政府全体职工和警察在唐刚镇长的带领下对东关村进行暴力强征,其的5亩地和2010年种的25000珠7公分左右的垂柳树苗被镇政府的推土机毁灭。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尚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进录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马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维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