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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102号原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原告张建民起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8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辖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件由我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恒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