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超与朱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超,朱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叶超,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博,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委托代理人:苗昌,宝鸡律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法定代表人:杨红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利,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超与被告朱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超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