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财军与厦门英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财军,厦门英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徐财军。被执行人厦门英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财军与被执行人厦门英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