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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伟毅与何德庆、王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毅,何德庆,王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327号原告:何伟毅。委托代理人:厉方平。委托代理人:余进。被告:何德庆。被告:王华英。委托代理人:王俊。委托代理人:江云峰。原告何伟毅诉被告何德庆、王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毅的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王华英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德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伟毅诉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何德庆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王华英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第二被告并不知情,两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8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10日,被告何德庆向原告何伟毅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何伟毅借得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正,以何麻车村162幢1号房租做抵押,以条为据。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被告提供的离婚证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德庆拖欠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后,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华英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华英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德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德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伟毅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伟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何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