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娟、刘经纬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娟,刘经纬,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郭娟,女,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申请执行人刘经纬,男,生于2010年2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献荣,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组,系郭娟之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给郭娟、刘经纬分配款3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9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给付,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执字第001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