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立刚、陈彦红与杨立斌、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刚,陈彦红,杨立斌,王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杨立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陈彦红,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杨立斌,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玉芝,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刚、陈彦红诉被告杨立斌、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刚、陈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法院退回给原告1250元。审判长 任振宇审判员 王志国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