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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陶应魁与王业好、王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魁,王业好,王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陶应魁。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好。被告:王学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应魁与被告王业好、王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