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陶应魁与王业好、王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魁,王业好,王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陶应魁。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好。被告:王学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应魁与被告王业好、王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