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何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珊,周明,马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珊,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丁珊因与被上诉人周明、马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珊以其与周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珊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丁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丽审判员 喻译婵审判员 陈小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