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有文诉被告丁宏伟、被告郭保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文,丁宏伟,郭保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郑有文,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大同县人。被告丁宏伟,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被告郭保巨,男,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轩辕路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文诉被告丁宏伟、被告郭保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有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文因与被告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郑有文负担。审 判 长 贺美忠审 判 员 尚 上人民陪审员 杨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叶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