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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雅娟与关景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雅娟,关景财,张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关景财,男,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俊红,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石雅娟与关景财、张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昌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7973,00元,申请执行费18,298元。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部分财产,经核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